我军全面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总装备部日前公布首批《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全国有69家装备承制单位经严格审查后进入名录,这标志着我军以装备采购方为主导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制度开始全面实施。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是我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是深化装备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制度借鉴了国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制度的经验做法,继承和包容了我国军工企业质量体系第二方审核认定工作的相关内容,正确处理了与军工企业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等制度的关系,是装备采购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内在要求的必然选择。实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对于优选竞争主体,营造竞争环境,降低采购风险,保证装备质量,提高采购效益具有深远意义。


    记者从总装备部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去年以来,总装备部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探索、深入论证、精心试点、扎实工作,目前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共受理了600余家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建立了一支由262名高、中、初级审查员组成的审查队伍,为全面推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打下较好基础。


    总装备部要求,2008年底前,要建立起完整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承担装备研制、生产、修理任务的承制单位必须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为开展装备的竞争采购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