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

  • 专业服务保障
  • 一对一全程指导
  • 高效快捷体验
申 请条件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
在线咨询

产品介绍


申 请 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

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

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

(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

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

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

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